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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增一天 加班费不变

http://www.shxb.net [2008-1-11 9:07:18] 北京晨报

劳动保障部公布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方法 首次提出月计薪天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但调整后,由于用于计算加班费基数的“月计薪天数”仍为21.75天,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并无变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指出,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律师证实,“《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该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都刨除,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而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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