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委下发捐款文件惹争议http://www.shxb.net [2008-1-15 10:59:49] 本报记者 赵传灯
县委宣传部:发文只是倡导捐款 当晚,记者在大姚县委宣传部见到了《大姚县委办公室大办发(2007)83号》文件。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向李一平教育基金会捐资的通知”,文件当中规定,捐资范围为县、乡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中央、省、州驻大姚单位)、企业单位集体(含民营和个体经济实体)和在岗职工。在捐资标准一栏内,记者见到了一组最低标准:行政机关当中处级(含调研员)领导干部捐款600元以上,科级(含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捐款300元以上,科员、办事员50元以上。在事业单位当中,员工的捐款金额则根据职称的高低来定标准,中级和高级职称人员捐款300元以上,初级职称职工捐款50元以上。而国有企业单位集体捐款1000元以上,在职职工每人捐款50元以上。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本着自愿原则倡导积极捐资。
在这份由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签发的捐款红头文件上,记者发现捐款只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自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有关人员都是强制要求。 大姚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余海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提高当地教育水平,李一平教育基金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目前这个基金会已经无法满足当地越来越多需要奖励的学生的需求,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班子因此率先带头向这个基金会捐了款,并且也下文件要求各级干部职工积极捐款,为教育发展尽一份力。余海彪说,之所以要下文件规定捐款最低标准,是因为不排除有个别干部思想觉悟不高不愿意捐款。而另一位自称是姓张的主任告诉记者,县委发文捐款的做法,其实不叫做摊派,是倡导。 余海彪表示,下发文件的本意是好的,是希望发展大姚县教育,大多数干部职工还是愿意捐款的,极少数人有意见也是正常的。 昨日,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政策法规研究室的有关人员表示,任何形式的捐款都必须出于捐款人的自愿,对于出于捐款人自愿的社会爱心捐款,党和政府是一贯倡导、鼓励的,对于做得好的还要表扬,但如果不是捐款人的本意,采取强制性的摊派是政策所不允许的。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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