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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hxb.net [2008-1-18 11:14:54] 综合新华社等


我国网民总数2.1亿 明年将超美国
网络侵权盗版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

   
    最近在《新闻联播》播出的一条新闻中,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随后大量的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恶搞,融入漫画表达一些看法。
   
    在17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针对上述事件表示,对网络“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手机网民:5040万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7日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人,宽带网民数1.63亿人,手机网民数达到5040万人。
   
    目前我国网民总数以500万人之差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CNNIC预计在2008年我国将成为全球网民规模最大的国家。尽管我国网民数的增长使得互联网普及率提高至16%,但仍低于19.1%的全球平均水平。

     数据显示,我国域名总数达到1193万个,年增长率高达190.4%,增长的主要拉动来自国家顶级域名.CN。

“技术PK技术”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17日透露,国家版权局已启动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一期工程,预计于今年5月完成,对各大网站未经许可进行传播的音乐、电影作品进行自动搜索,更准确、快捷地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由于互联网开放性、隐蔽性的特点,互联网领域仍存在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因此,建设网络版权监管平台,是“用技术的方法来对待技术发展产生的问题。”阎晓宏说。
   
    阎晓宏还说,在当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
   
    “一定要让侵权的代价和成本使犯罪人感到不能再从事这种行为。”阎晓宏说。
   
    据介绍,目前我国处罚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用于传播侵权作品的工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娱乐成重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显示,中国网民首选的互联网应用发生了转移,娱乐代替电子邮件已成为我国互联网最重要的网络应用。
   
    前七类网络应用的使用率排序依次是:网络音乐、即时通信、网络影视、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游戏和电子邮件。体现互联网娱乐作用的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排名明显靠前,94.2%的网民对互联网的娱乐功能给出了正面评价。
 
    数据显示,使用网络音乐的网民高达1.81亿人,使用即时通信的网民高达1.7亿人,近40%的网民选择即时通信为上网第一落脚点,而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等互联网基础应用落在其后,其中“电子邮件”在2007年之前一直位居中国互联网用户应用率榜首。可见,互联网娱乐功能成为网民快速增长的拉动因素之一。

“恶搞”:一些是娱乐
 
    对于网络“恶搞”行为,需要作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阎晓宏说。
   
    “我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如果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阎晓宏说。他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作品的使用量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恶搞”文化
   
    “恶搞”文化,又称作Kuso文化,是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中国。
   
以下是一些有名的“恶搞”文化实例:
   
    后舍男生:以夸张搞怪的动作假唱流行歌曲的组合;
   
    电影《无极》:被网友改编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金草莓奖:一个模仿奥斯卡金像奖、为垃圾电影有出头一天而设的奖项;
   
    搞笑诺贝尔奖:模仿诺贝尔奖,该奖颁给无法重做亦不应被重现的科学研究,例如:为什么肚脐垢大多是蓝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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