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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 郑志宏东航都上诉

http://www.shxb.net [2008-1-18 11:20:04] 本报记者 王玉波 吴念


    自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到2007年12月27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本以为郑志宏辞职一事能告一段落,岂料,昨日,郑志宏告诉记者,他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和东航云南分公司也都提起上诉。
    
    东航方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移交给郑志宏驾驶执照,认定事实不清,超越了郑志宏的诉讼请求。
    
    另外,东航已经提供了大量证据证实郑志宏在1999年成为机长之前,利用东航提供的机组参与飞行时间长达1529.38小时,同时发放期间小时费为42万余元,法院对此也没有认定。
    
    郑志宏认为,一审判决区分自己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和技术档案的转移时间,判决生效3个月内才转移自己的技术档案,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认为东航应该及时办理自己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针对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郑志宏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这笔违约金是认为自己在服务期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产生的,将相应约定视为违约金条款。郑志宏认为这130万元的违约金在费用的确定上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郑志宏向二审法院也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并根据东航确有依据的实际赔偿费用支出,考虑自己已经履行的服务年限,扣减相应分摊部分后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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