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居委会涨垃圾处理费的权力http://www.shxb.net [2008-1-22 9:16:19] 本报评论员 夏光龙
有着花都美誉的呈贡斗南花卉交易市场,其芬芳背后的传奇经历一度成为地方经济转型的范本而蜚声海内外。眼下这场关于垃圾收费的风波发生在这个芬芳之地,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城市垃圾需要处理,必然会产生费用,而垃圾制造者为此埋单是毫无疑问的,但需要理清三个问题:谁有资格制定垃圾的收费标准?以何种形式制定收费标准?谁又有权力收取垃圾处理费?我们不妨从法律层面来 探讨一下: 关于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的主体,2007年2月2日制定当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由此规定可以明确三个问题:其一,制定垃圾处理费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其二,调整收费标准的执行权属于市物价管理部门。其三,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召开听证会,广征民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 也就是说,一个小小居委会无权制定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换句话说,斗南居委会根本就没有制定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的权力,其擅自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已明显违法。其大前提违法,后面所谓“经过两委会讨论”、“收费前告知”等程序自然失去合法性。 而关于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处理费由环卫单位按照标准向垃圾产生者收取。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按照标准向环卫单位或者垃圾产生者收取。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单位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此规定表明,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主要执行者是环卫部门,如果斗南居委会要收取垃圾处理费必须经过环卫部门的委托。试问,斗南居委会有环卫部门的委托证明吗? 在物价“涨声”不断的语境下,垃圾处理费成本增加是必然的,同样适当地提高收费标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如何涨、依法听证的环节不能少。连国务院都将稳定物价作为工作重点的时候,小小的垃圾处理费一涨就是12倍,这需要物价和城管部门介入调查:到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涨价?还是闻风乱涨价、滥涨价、违法涨价?如果属于前者,也请有关部门向公众说明情况。如果是后者,那么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保护受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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