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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拆商铺?还我8万块!

http://www.shxb.net [2008-1-24 11:10:04] 本报记者 王玉波

    刚承租来的商铺,花了巨额装修费用,却被告知要拆了,为此承租人一纸诉状将转租人告上法庭。1月21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6月11日,华某与赵某签订《铺面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对方转让费43000元、装修费17460元后,租下安宁市洪源路36号铺面。经过短时间装修,华某的名牌高档内衣店终于开门营业。
 
    到了2007年11月初,华某听说自己的铺面即将被拆除,找到安宁市建设局询问,才知道洪源路36号铺面是属于该建设局的,当初该建设局和赵某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铺面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转租或转借、转让。
    
    2007年11月19日,华某找到赵某协商,希望解除《铺面转让协议》,但赵某却告诉她,房子不可能拆除。到2008年1月8日,所属安宁市建设局的铺面均收到通知,因城市规划需要,要求商户于2008年7月1日前搬离。
    
    协商无果,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到安宁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的《铺面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并赔偿转让费、装修费以及其他损失共计80460元。
    
    1月21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华某的代理人吴瑜琼律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铺面转让协议》实为铺面转租合同,被告没有转租处分权,这是一个带有欺诈性质的转让合同,被告为了牟取转让费及在装修中牟利,无视其与安宁市建设局签订的《房屋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并给原告虚假承诺所转让的铺面三五年内不会拆除。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而被告赵某认为,大多商铺业主在与承租人签租赁协议时,都会载明不可转让等条款。商铺转让行为,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不许转让条款成为象征性条款,业主都未作为强制性条款执行。而关于铺面即将被拆除一事,纯属谣言。对此案,法庭没有当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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