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仁无罪!麻兴无罪!”几天前,判决书送达,短短几个字却让刘仁和麻兴感觉如获新生。而就在4个月前,他们还被指控打人,而且被索赔一万五千多元。
报案:“上个厕所就被打”
2007年7月15日21时许,盘龙分局董家湾派出所接到报警,说在文化走廊一家餐厅旁的公厕前有人闹事,请民警前去调解。来到现场后,民警看到一个带伤的男子不停地喊痛,另有多人在附近围观,其中有人穿着保安制服。在地上的男子立刻拉住民警,说有两人殴打他和他的朋友,手机都被他们摔坏了,现在自己浑身疼痛,估计伤得不轻。
经警方了解,受伤的人叫夏伟,某轧钢厂职工,当天晚上和朋友来到这家餐厅吃饭,酒足饭饱后来到附近的公厕方便,恰逢刘仁、麻兴值班,看到有人要使用单位的收费厕所,他们就上前提醒二人交费。夏伟说:“我的朋友走在前面,我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就看见守厕所的人把他打了出来。我马上拿出手机想报警,被他们发现了,冲过来一脚就将我的手机踢飞了。不仅如此,他们还联手对我又打又骂,要不是警察来,还不知道要被他们欺负成什么样子呢!”并要求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惩这两个“为非作歹的坏人”,为自己主持公道。
保安:“是他自己摔倒了”
“我们根本没有动过手!”刘仁和麻兴对夏伟的说法表示愤怒:“他是自己摔伤的,地上有积水,他在往外跑的时候摔倒了。”
刘仁是“文化走廊”的工作人员,麻兴是那里的保安,当晚两人值班,如果有人要用厕所,他们还负责收费。“晚上8点半左右,有两个人晃晃悠悠地来到厕所前,没有交钱就要进去。我们就叫住了他们,提醒他们这里是收费公厕。谁知对方毫不理会,还骂骂咧咧,口中一股酒气。我就拉住走在后面的一个,他反抗,还拿手上的摩托车头盔朝我的头部砸来,被我用手挡住了。他开始往厕所外面走,突然被地上的积水滑倒,他爬起来掏出手机,说让我们等着,他要通知兄弟来‘整死’我们,这时警察就来了。夏伟就说是我们打伤了他,我们就被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两边的人都表示自己很委屈,那么派出所的记录又是怎样的呢?接警记录显示:当晚有人报案,说一公厕门口有人酒后闹事,要求出警。报案的姓孙,也是“文化走廊”的员工。在将4人带回所上后,民警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夏伟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手机修理费一共1000元,遭到了刘仁和麻兴的拒绝,调解失败。
法官:“怎么伤都在右边”
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刘仁、麻兴回到他们的工作岗位,继续上班,而此时一份可能将他们定罪的伤情鉴定正在制作当中。事发2天后,夏伟到了昆明法医院请医生为自己做了个全面检查,当天,鉴定结果出来,表明夏伟的脸部、身体和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边第9根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
我国法律规定,加害他人致轻伤以上,即可被控刑事犯罪。凭着这份伤情鉴定,夏伟认为自己打赢这场官司胜券在握。在法庭上,夏伟表情痛苦地陈述着当晚的情形,一份份出示自己在昆明各大医院就诊的材料,控诉刘、麻二人的残暴行为。而刘仁和麻兴也一直坚持自己没有动手打人、夏伟的伤是他自己摔倒造成的说法。夏伟身上的伤到底是如何产生的,成了案件审判的关键。
案件主审法官陈丽萍的目光久久停留在这份左右着2个年轻人命运的医学鉴定书上,突然她发问道:“怎么所有的伤情都集中在夏伟的右半边身体?”经她这么一问,大家这才注意到在鉴定说明中写着:右额压痛、右胸青紫、右肘擦伤、右边第9肋骨折,这些情况和刘仁、麻兴所述夏伟是摔倒致伤的说法正好吻合。另外多位证人,包括进入厕所时走在前面的夏伟的朋友,在口供中表示没有看见有人殴打夏伟。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两人没打人,但因“间接导致夏某受伤”,刘、麻两人共同赔偿对方2千元损失。(案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