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束价格主管机关的权力http://www.shxb.net [2008-1-27 9:32:17] 乔新生
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结束,作为消费者代表,我当然在会议上表达了消费者的意见。但会后,始终萦绕在笔者心头的是,在此次听证会中,自己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价格主管机关的权力是否因为召开听证会而受到约束? 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在涉及到国计民生、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方面,政府具有定价权。政府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必须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但在这一制度设计中,价格听证会往往只能约束经营者,不能约束政府权力。对此,西方许多国家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决策,由立法机关举办听证会,并要求政府机关对自己的决策提供全面的解释性意见。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对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调整问题,不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听证会,并要求政府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也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主持听证会,要求价格主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对价格的变动情况作出解释。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针对政府定价,也可以针对市场定价,如果某些行业市场定价的产品价格急剧波动,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市场监管机构、政府综合管理机构、金融管理机构对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作出说明,并且要求相关的主管机关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调控政策方案。当前我国的价格听证只限于政府定价部分,而对于市场定价部分,政府没有决定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更没有召开听证会的权力,这就使得我国在价格宏观调控方面,政府所采取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处于权力失控状态。 其次,在现有的价格听证法律规则中,更强调程序性规范,而对政府的实质性义务规范不够。比如,政府举行价格听证会之后,如果作出的决策有误,应承担何种责任?价格听证会不是为价格行政主管机关的错误决定“背书”,也不是让听证会代表为价格主管机关宏观调控行为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一旦政府作出的价格宏观调控决定给市场带来不良后果,受害团体能否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价格主管机关如果在听证会方面“走过场”,而没有充分听取代表意见,那么代表们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政府价格主管机关?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听证会举办者只有权力而没有义务,不需要对听证会后作出的决策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听证会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选择民众意见的例行公事。古往今来,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所以,价格听证会制度必须赋予利害相关人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 总之,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衡作用,那么价格听证会很可能成为价格主管机关自我授权的会议;如果没有建立司法救济制度,那么价格听证会很可能成为损害部分群体利益的会议。价格听证会制度必须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为行政机关设置具体的责任条款。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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