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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无环标限时行驶

http://www.shxb.net [2008-2-2 9:32:11] 本报记者 张雪



昆明将严控机动车排放(配图)


    在昨日召开的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昆明市人民政府向人大提请审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机动车
将发放环保标志

 
    “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对达标的低排放机动车发给绿色标志,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发给黄色标志。环保标志的发放方式:新车在落户时发放,在用车在年检线上发放。对不达标的车辆,要求进行治理,治理达标后,方可发给环保标志。昆明市政府对无环保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赵学农介绍说。
    
    《条例(草案)》规定,昆明市在用机动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营运许可或者定期审验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或者不予通过定期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任意选择获得省环保局委托的14个安检站中的任意一个安检站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原收费渠道不变。

外来机动车
将纳入管理

    
    《条例(草案)》还将在昆外地车辆纳入了管理。对于在昆明市长期使用的外地车辆,经抽检不达标的,《条例(草案)》中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维修以外,还应当通报机动车登记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维修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条例(草案)》规定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或者变更登记。
    
    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外地机动车还应当通报机动车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维修完毕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治理排气污染,不得指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最高罚3万

    
    《条例(草案)》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弄虚作假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委托;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拒绝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复检合格,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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