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报道”之说该寿终正寝了http://www.shxb.net [2008-2-16 11:26:30] 潘多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少三近日在与新闻界人士恳谈时认为,有人把批评报道称为“负面报道”,但所谓的“负面报道”不等于负面影响,善意的、适当的和负责任的“负面报道”,对改进我们的工作很有好处,能及时提醒和帮助我们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没有什么不好。(据《人民日报》) 郑少三是最新一位公开为“负面报道”正名的高官。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张铭清去年在报上撰文,认为“把新闻分成‘正面’、‘负面’不仅不科学,而且有害。新闻的本质是事实,而‘正’‘负’之分则含有价值判断。既然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报道事实的新闻怎能因个人好恶而被贴上‘正’‘负’的标签呢?”(据《南方周末》)在笔者看来,多名官员不约而同对“负面报道”之说进行严肃反思绝非偶然,现在该是对这个问题来一个“总清算”的时候了。 既然“负面报道”之说来源于对报道所产生影响的认定,那么另一个问题是,谁有权认定一篇报道所产生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呢?以2003年媒体对SARS的报道为例,在4月20日之前,某些人一定认为,有关SARS的真实情况一旦披露出去,必将产生负面的甚至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对SARS的瞒报就是“正面报道”,如实披露SARS反而成了“负面报道”!但后来的事实证明,这样的认定是十分错误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说明,将判定新闻报道可能产生什么影响的权力交给少数人,这种简单化的管理方式隐藏着巨大的危险,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这少数人的判断一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这少数人中,会不会有极少数人以权谋私,把虽然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但却可能不利于他们自己、不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报道一概认定为“负面报道”而严加封杀呢? 要言之,将新闻报道分为“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其危害有三。一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科学管理的精神,导致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日渐简单化、傻瓜化;二是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助长了媒体“报喜不报忧”的不良倾向,侵犯了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第三,更恶劣的是,如张铭清所说,一些腐败官员为掩盖自己的丑行,把“负面报道”当成自己防守的盾牌和以攻为守的帽子和棍子。 媒体的报道是一回事,媒体的报道所产生的影响又是一回事;判断媒体报道所产生的影响,也绝不像某些人大笔一挥就认定“正面”、“负面”那样简单。将媒体的报道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混为一谈,炮制出一个“负面报道”的概念作为管理的法宝,如此简单粗暴愚不可及的做法,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该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了。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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