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没房赖老父律师认为没道理http://www.shxb.net [2008-2-21 11:15:27] 本报记者 蔡丹丹
老人要求与子女分开居住,并提供房源。不料,子女以房屋住房条件太差为由,要求对父母承租的公房重新进行划分。两代同堂矛盾升级 俞爷爷与李奶奶是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夫妇,与儿子、媳妇及孙子共同居住在一套二室一厅的公有房屋内,该房一直由俞爷爷负担房租。但是,由于年青人和老年人的生活方式不同,老两口经常与小两口发生矛盾,而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2005年年底该公房要拆迁,负责项目改造的房地产公司答应提供两套住房与俞爷爷现有的一套住房进行交换。俞爷爷提出将面积较小的那套房屋给儿子和媳妇居住,但遭到了儿子、媳妇的拒绝。儿子认为,家庭矛盾是双方的责任,面积较小的那套房屋条件较差,他们无法接受。 俞爷爷则表示,给儿子一套住房已经仁至义尽。如果儿子再纠缠下去,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父子亲情,老人是否可以拒绝为儿子提供住房? 律师:子女如此要求无理 这是一起很具代表性的房屋借用纠纷,因为我国住房紧张,这种两代同堂的情况很常见。对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除了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之外,还应照顾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和生活。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陈平主任认为:本案主要是房屋借用纠纷,并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房屋借用是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这种使用主要是针对一个完整的房产。俞爷爷和老伴是房屋的实际承租人,而其子和媳妇只是暂住。由于涉及父子亲情关系,因此似乎不能认定为房屋借用。儿子和媳妇借住的虽然是一套房屋中的一个房间,实际上,这并没有什么不同,无论是一套房产还是一个房间,只要出借人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都可以构成房屋借用关系。作为房屋合法承租人的俞爷爷要求其子及媳妇搬出去居住,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年满18岁时父母就可以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人还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