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昨开庭审理郑志宏案
http://www.shxb.net [2008-2-26 11:05:22] 本报记者 王玉波

郑志宏(本报资料图片)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后,东航云南分公司向其索赔1257万一案闹得沸沸扬扬。2007年12月27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志宏判赔共计1373005.96元。事后,郑志宏、东航云南分公司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14时,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东航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移交给郑志宏驾驶执照,认定事实不清,超越了郑志宏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判决东航将技术档案交由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存保管,是错误适用法律,这两项都是错误的判决。 另外,东航认为其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郑志宏在1999年成为机长之前,利用东航提供的机组参与飞行时间长达1529.38小时,同时发放期间小时费为42万余元,而法院对此也没有认定。 而郑志宏则认为,一审判决区分自己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和技术档案的转移时间,判决生效3个月内才转移自己的技术档案,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飞行员是个特殊的行业,技术档案与自己实现就业、择业权利息息相关,劳动关系解除,技术档案被扣留,则是剥夺了自己的劳动自由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他认为东航应该及时办理自己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针对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郑志宏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这笔违约金是认为他在服务期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产生的,将相应约定视为违约金条款。郑志宏认为这130万元的违约金在费用的确定上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法庭不再组织调解,宣布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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