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不再由公安机关经办http://www.shxb.net [2008-3-1 11:55:36] 新华社
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日前受到广泛关注。2月29日,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条例草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是我国保安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目前现行的公安机关管办合一的体制和机制对确保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尽管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僵化、滞后和束缚保安服务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针对此,草案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有4700多名保安员负伤,60名保安员牺牲。保安员的待遇很低,不少保安员牺牲负伤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针对此,草案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或者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抚恤优待。 草案还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从业单位因此对保安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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