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三年没交 恼火http://www.shxb.net [2008-3-7 15:28:23] 本报记者 蔡丹丹
索赔升值差价 没门 所购房屋一直无法交房,而同一地段房价每平米又飞涨近千元,购房者喻先生为此要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升值后的差价的赔偿,不料遭到开发商拒绝。那么,差价款究竟该不该由开发商赔偿呢? 2005年3月15日,喻先生看中了北市区某楼盘的一套住房,并向开发商交了购房定金2万元。同年5月6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套房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每平方米1950元,合计房价为20.4750万元。同时,喻先生应于2005年8月1日之前交付房款18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06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间交房。 之后,喻先生依约按期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预付款8万元。2006年6月,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房工程无法验收交付,喻先生住新房的愿望变成泡影,双方也因此发生争议。 直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喻先生所购买的住房仍没能交房。此时,该地段同样房屋的售价已涨至每平方米2850元。喻先生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这样的结果,他非常难过。因此,喻先生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并退还预付款8万元及利息,同时赔偿差价损失94500元,解除购房合同。 但是,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对于自己违约造成无法交房的事实并不否认,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喻先生先前支付的8万元预付款,定金也将双倍返还。但是关于赔偿房屋升值后的差价,房地产公司予以拒绝,他们认为喻先生要求公司承担差价损失,赔偿945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那么,差价款究竟该不该由开发商赔偿呢?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陈平律师认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开发商无法履行交房义务,买房人的损失客观存在,应该获得合理的赔偿。国内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法院将根据导致开发商无法交房的不同原因来判断其违约性质,如果属于一般违约,法院可支持房价上涨差价的10%~30%不等;如果属于恶意违约,购房者有可能获得全部的差价赔偿。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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