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国家来主导 开发商请靠边站http://www.shxb.net [2008-3-9 9:34:58] 京华时报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订,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饱受垢病的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王利明表示,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拆迁条例(草稿)》。“目前,草稿已经出来,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的意见。草稿有很多重大的改进,最重要的一个是理念上的变化:要以国家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 他称,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但一些开发商在具体操作时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草稿建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应由国家来主导完成。 拆迁的补偿标准,是老百姓的关注重点。王利明表示,目前发生的大量拆迁纠纷中,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老百姓都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 他称,专家们在讨论草稿时提出,拆迁属于国家征收的范畴,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应以《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拆迁应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 “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拆迁,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原来居住10平方米,现在至少要比这个大,当然,地方是另外一个问题。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拆迁和实物拆迁,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据悉,草稿将对这些补偿标准进行细化。以往的旧城改造中,一些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家被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拆迁后,原有的地方出现了商业性的开发。 王利明表示,草案对此亦有涉及。“对这类‘公共利益拆迁’的异议,拆迁条例设置了一个申诉程序。专家们虽然就具体的救济程序和规则设计有不同意见,但均赞成设立这样一个救济渠道。”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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