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闹等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现象也很常见,这就需要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来妥善解决好医患关系。”在今年云南代表团提交的近10份议案中,王瑛代表提交的议案是最多的,其中就包括《关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
王瑛代表认为,目前医疗事故处理结果,常常出现医方、患者各执一词,有理解上的偏差,医方认为因医疗风险性、不可预知性、高风险性,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不予赔偿;而患方认为医院无过失但发生事故、纠纷,仍应赔偿,这就需要有一部法律理顺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利益。随着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继出台,目前全国各省市医患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带来的矛盾是,医疗行业的高风险、高技术,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矛盾,迫切需要一部法律。
她介绍,医院同时委托两次鉴定,是合法的,但采信哪一种鉴定结论,有很大主观成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该不该赔偿,多部法律交织矛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法律地位属行政法规,法律地位低,并不利于解决好医患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是医疗事故的,被告依法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民法》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立法本是对受损害者给予其损失相当的经济赔偿或补偿。而补偿的数目又按《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这两者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她认为。
对此,王瑛代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递交了《关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建议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明确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相关的鉴定赔偿问题,统一确定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研究修订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注,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危害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视情节轻重,有相应经济、法律制裁条款。在相关处理法规中应有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相应条款,有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