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生活在昆明市的人明显感觉到这座春城已经不再是一潭死水,终于荡起了一些能够吸引世人眼球的微澜,其中,在激起这些微澜的众多石子中,将小区道路改为公共道路就是其中的一个。暂且不论,“私”改“公”合法与否,但它毕竟让世人的眼睛看了过来,让人感觉到昆明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多少有点生机。
我本人认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将小区道路“私”改“公”的实质是对道路使用权的征用。而所谓行政征用,在法学理论中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用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取得公民、法规或其他组织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的行政行为。昆明市将小区道路“私”改“公”就属于将已经依法确认给小区业主使用的土地(小区业主将其建设为道路)使用权进行征用的法律行为。
“私”改“公”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有。首先,《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是《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行政机关如果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小区道路“私”改“公”是有法律依据。
“私”改“公”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了法律依据,并不等于行政机关就可以任意为之。如何才能将“私”改“公”,政府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征收程序,但根据公平正义、行政合理的原则,一些基本的程序如协商、评估、专家论证、听证等基本的程序还是应当遵守的。
另外,还应当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所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从理论上讲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具有正当性的信赖利益时,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撤销必须补偿相对人因信赖所产生的损失,通俗而言,就是政府让人民群众相信了自己,政府就必须保护相信自己的群众。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总之,政府将小区道路公共化,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在公共化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其必要性、程序合法性、补偿合理性等问题。否则,必然会解了道路的拥堵,增添了人民的心堵!路堵者,低效率;心堵者,失民心。只有心路皆通,才能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和谐,通一条路,还应当通一片民心啊!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