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跳水成伤残 最终判赔6万多http://www.shxb.net [2008-3-18 10:25:39] 区倚 本报记者 浦仕瀚
2006年7月20日下午6点30分左右,会泽县某厂39岁的杨先生在某娱乐城游泳池游泳时没有遵守规定擅自跳水,导致头皮裂伤并四肢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杨先生便以游泳池存在过失及管理不善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0余万元。昨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游泳池承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赔偿受害人杨先生经济损失的10%,即6万余元。 杨先生伤后被医生诊断为“颈椎骨折并四肢瘫痪,头皮裂伤”,在当地医院住院19天后转至昆明继续治疗,医生诊断为脊髓损伤。经司法鉴定,杨先生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审认为,杨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票进入游泳池,便与娱乐城及实际承包人魏先生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杨先生违反“严禁跳水”的服务管理规定,未从馆内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而从岸上直接跳入游泳池浅水区导致伤残,对造成的损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魏先生经营的游泳池虽然是按照有关部门的管理提示放浅水位,但未向杨先生提示,未完全尽到安全服务保障义务,故该娱乐城及经营者魏先生应对杨先生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娱乐城及魏先生连带赔偿杨先生医疗、残疾、误工、护理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的10%,即6.1万余元。驳回了杨先生诉请游泳池赔偿的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杨先生和娱乐城及魏先生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中,杨先生委托代理人明确提出不要求该娱乐城财产的所有者居委会承担责任。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