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8日)从省人事厅获悉,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事厅、财政厅等3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要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编制外人员的劳动报酬。 3部门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要为编制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签订聘用合同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按所参加险种的相关规定执行,且按实际缴费年限给予计算。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编制外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和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又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不纳入编制外人员管理。
(作者: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