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碾死坠桥女大学生被判无责
http://www.shxb.net [2008-3-19 10:26:25] 南方都市报

去年大学毕业的纪欢玲留下各种证件和毕业纪念照
2007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55分许,23岁的深大应届毕业生纪欢玲从蔡屋围人行天桥上不知什么原因坠落至深南东路,之后被一辆路过的宝马轿车碾轧并拖出约20米远。当120急救车赶到时,她已经死亡。据当时目击者介绍,宝马车碾人过后曾稍稍减速,但随后加速驶离现场。经核查,肇事车辆为一辆车牌号为粤D/A9925的宝马740轿车,交警部门随即前往汕头将宝马车驾驶人翁某带回深圳接受调查。今年3月7日,交警局认定碾人宝马车驾驶者无责。 纪欢玲的母亲邓女士说,虽然她一直吃斋信佛几乎不问世事,但现在这样的认定结果,让她无论如何无法向女儿交代。代邓女士处理此事的傅先生表示,这个结果是任何人都无法想到的。 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许天萍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相关规定,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证明了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该事故中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网友热议
对于在此案中,宝马车主是否该承担责任,网友们各抒己见。 正方 肯定负全责。要是你不开车经过这里,她不可能被碾死。这不是违不违法的问题,而是你开车把她碾死的问题。 反方 宝马无责,属于高空坠物,砸伤车子,车主可以向抛坠物的人索赔,找不到就找天桥的管理人赔偿。这个女的死亡不怪宝马,如果这个女的不是人是个大石头怎么办? 中立方 希望相关媒体不要再用这些容易引起不良争论的“奔驰、宝马”等字眼来吸引受众眼球,肇事的是什么样的车辆和事故本身没有关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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