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把目光从业主的维权“斗争”上移开,我们来听听业主、官员、学者、物管、律师对“昆明小区维权”理智的分析。
从他们的话语中,我们提炼出了几个化解矛盾的关键词:沟通、理解、听证、服务、权益、责任。
嘉宾:
昆明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杨德桥
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杨福泉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晓秋

从创意英国小区“私改公”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沟通和交流在解决矛盾过程中起到的效果 (本报记者 符光周/图)
业主都应研读物权法
新报: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相继实施,一方面是让人们有法可依,但另一方面是目前在昆明小区内,业主与物管经常存在的矛盾被激化日渐显露出来,越来越多,你是怎么看待这样的现象呢?
杨德桥: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可以说是相互矛盾又是高度统一的,因为服务要交钱,交钱就得服好务,故矛盾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是正常的。但双方又是水乳交融的,需要更多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杨福泉:过去没有《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有的业主无从找到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业主会理直气壮地更加关注自己的权益,争取权益的事件会增加。我觉得,双方的争端必须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为准则,哪方有理,这是评判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业主与物管两方面都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就是要加强法的意识。
杜晓秋: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几个原因:第一、物权、物管与居民生活的关联度较高,原来的物管总是将小区居民置于被管理对象,许多权利没有被尊重。现在维权意识有了法律支持,小区居民维权热情高涨;第二、物业公司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到“服务”上来,没有将小区居民作为服务对象;第三、双方缺少较好的沟通交流,物业公司应当事关小区利益的事项进行公示,让小区居民作出选择。
业委会不是谋私工具
新报:我们在采访中发现,有的业委会形同虚设,因为没有工资也没有相应的待遇,很多业委会人员都为了某种个人利益而加入业委会,代表不了大多数业主的意见,针对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更合适一些?
杨德桥:根据国家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从事相关活动时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这要求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做事情的时候必须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服务。另外,不仅仅从费用问题上来说,从业主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能上来看,业主委员会也必须为业主服务。“小区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他们的权利并能实现业主的愿望。”
杨福泉:我觉得应该有一种业委会的小区选举制。由业主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选举,我在云南乡村调查,过去这种社区管理组织的人选都是大家选举的。而入选者要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应赋予一定的权益。
杜晓秋:首先应当选举那些具有公益心和服务志愿者进业委会,不能让业委会成为个人谋私访工具;其次,也不能让业委会成员提供免费工作,可以让他们在任期间免交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费。再次,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对成员进行培训。最后,在业主门口设置住处纸袋,事关业主利益事项和业主进行书面交流和表决(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