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副局长指着一处被损坏的石头
一家采石企业在石林风景区范围采集石料,被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紧急叫停。该企业认为自己的采石行为“完全合法”,对管理局提出行政诉讼,索赔100万元。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动用最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勘测,最终认定原告企业对石林珍贵地质资源的破坏,宣告这家企业终审败诉。
珍稀资源不容开采
石林碧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磊公司)1997年12月4日与石林县板桥镇冒水洞村民委员会上冒水洞村签订协议,租用其集体所有的大石园山矿山,用以开采大理石。2001年10月9日,碧磊公司取得了县矿产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证号为5301260142001的采矿许可证。
这一年的3月,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委托云南方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新修编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2002年年底,修编工作完成。该局李正平局长说,1992年景区管理局成立以后,景区总的面积是350平方公里,并没有增加。这次修编总体规划就是对以前不够明确的“三级保护区界线”进行了划定。“整个景区的保护级别分为四级,不管哪一级,都同样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珍贵资源,即便是在景区之外的缓冲区域,也是不允许开采其石材资源的。”李局长说。
2003年4月的一天,多种大型施工设备开到了板桥镇冒水洞村民委员会上冒水洞村,十余名工人开始在这里采石,然后运出山去。管理局工作人员闻讯后,赶到现场制止。当年12月17日,双方因为采石行为发生冲突,从此碧磊公司备受质疑的采石活动就再也没有继续。
索赔100万终败诉
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叫停该采石行为的理由是:采石点位于石林风景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系严重违法;而碧磊公司称其采石的手续完全齐备,采石行为当然合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其因停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碧磊公司代理人诉称:管理局确定的三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的依据是《2002年——2020年石林风景区规划(修编)》,该《规划(修编)》规划的三级保护区的范围是在2002年底才制作完成的。而在此前,碧磊公司早就取得了在争议地点采取石料的各种法律手续。
诉讼过程中,2006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各自邀请技术人员到大石原采矿点,现场勘测被告制止原告在大石原的开采点坐标,勘测过程中,还使用了最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被制止的二个大石原采矿点在修编后的石林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已经超出了5301260142001采矿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石林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碧磊公司要求被告石林风景区管理局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败诉方不服,很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二审,近日,昆明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记者来到石林风景区内被非法开采的地方,同行的石林风景区管理局陶副局长说,此处原11米多高的巍峨巨石,现在竟被非法开采得只有两三米高了。
□ 案件分析
景区执法合法有据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总结这起案时分析,原告方认为自己的矿场未处于石林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范围内,没有破坏石林风景与自然资源,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制止其采石系违法而提起了该案诉讼。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通过GPS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最终确定了该案原告方开采矿石的地点就位于石林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范围内。而且,原告采石所破坏的石笋、石芽还是具有较高科考价值的地质资源。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在本案中的执法行为合法有据,一审驳回了原告方要求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了维持,支持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