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22万元 取款时只有1万

http://www.shxb.net [2008-3-22 12:12:37] 本报记者 王玉波 邓建华


    在银行贷款22万,银行存折拿到手里却只有13730.95元。最近,和学铭很忙。为避免父母那栋抵押的房子被拍卖偿还贷款,他忙于递交申请抗诉材料和再审申请书。“如果房子被拍卖,我家6口人住哪里?我很愤怒很无奈很焦急!”


一审:
被告只还1万余元


    据五华区法院一审认定,2005年,和学铭与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以下简称护国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由护国支行向其提供22万人民币的贷款用于住房装修,年利率为5.76%,贷款期限从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止,和学铭按月还贷款本息,并以父母在昆明市拓东路的房子作抵押。2005年6月28日,护国支行将22万贷款转入和学铭开立在该行的账户内。


    “我的22万元贷款的卡、折密码是从谢涛手里拿到的。”和学铭说,2004年8月24日,和学铭还在护国支行贷了另外一笔19.8万元的款,他想在2005年6月24日还清贷款,但由于是提前还贷,银行要罚息,这个时候和学铭看到了谢涛刊登的代办贷款广告,知道谢涛是贷款中间介绍人,于是和学铭便让谢涛代办还了这笔钱。


    令和学铭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从谢涛手里拿到22万元贷款的卡折和密码取款时,却发现存折里只有13730.95元。


    和学铭于2005年7月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护国支行提起上诉,开庭时护国支行出示了谢涛的取款凭条。和学铭才知道6月28日当天,护国支行将卡折交给谢涛,并将密码告知了谢涛。当日,谢涛以100000元、106274.05元分两次从和学铭账户内共取款206274.05元。


    2007年2月,护国支行以和学铭没有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要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学铭和父母都被告到五华区法院,要求全额赔偿22万贷款以及利息。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将卡折交给谢涛并将密码告之的行为,不能证明银行已完全按约向和学铭发放了贷款的义务。对于银行关于谢涛是和学铭代理人的主张,法院认为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法院在2007年8月6日作出判决,判被告和学铭归还护国支行贷款本金13725.95元及利息。


二审:
他被判赔22万


    一审宣判后,护国支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学铭介绍,在2007年12月5日,中院突然通知他说有证人谢涛出庭作证,要他去听证和质证。


    二审中,谢涛陈述说:他于2004年8月24日受和学铭委托,代其向护国支行办理了19.8万元的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为一年,到了2005年初,和学铭存在还款困难,又委托谢涛向他人借款代其将19.8万元贷款归还银行,并重新办理3年期限的贷款手续。谢涛于2005年6月24日代和学铭归还了19.8万元贷款给护国支行,并申请到第二笔贷款22万元。他持和学铭的身份证开户,随后分两次取走206274.05元,用于抵偿代和学铭偿还的第一笔贷款本金、佣金及利息。护国支行认为证人谢涛的证言证明了其为和学铭的代理人,谢涛代和学铭收取贷款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和学铭承担。


    和学铭并没有认可谢涛的合法证人资格,他认为护国支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通知真正的贷款人到银行签收贷款,而是把贷款人的卡、折密码告诉没有其任何委托和授权代理的谢涛,银行违反贷款合同义务和法规的重大过失,理应自行承担。


    但法院审理后认定,谢涛就是和学铭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并最后作出宣判:撤销五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支付护国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目前,和学铭称自己已经联系不上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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