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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齐 业主拒绝收房被指无理

http://www.shxb.net [2008-3-27 15:04:08] 本报记者 蔡丹丹/文 图为配图




    根据建设部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是必须向业主提供这五份文件,具体说来,“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近日,李先生在收房时因这五份文件不齐而拒绝收房,此举被开发商认为无理。

业主:
只有“两书”拒绝收房

    2006年,李先生看中了穿金路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子,并一次性付款买下一套住房。2007年7月,开发商如期通知李先生去接房,还没来得及把收楼文件一一看完,工作人员就催着他赶快在文件上签字。

    “一切都办妥了,你先签字再拿钥匙。”工作人员越是催促,李先生越觉得不妥,于是要求工作人员提供“三证一书一表”,以供查看。但是,工作人员只拿出一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一份《住宅使用说明书》。

    李先生认为,既然开发商不能完整地提供这些文件,尤其是没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都是关系到房子工程质量问题,为此,李先生拒绝收房,并向开发商表示,只有“三书一证一表”齐全后,他才同意收房。

    对此,开发商给李先生的答复是,当初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规定,只要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份文件,购房者就应按时收房,开发商认为,李先生此举无理。

律师:
开发商需提供“两书”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陈平律师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至于其他证件,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在交房之前全部取得,但并未明文要求开发商在交房之日提供给业主查验。

    为慎重起见,业主可在交房之日要求开发商出示《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免去在出现问题时向开发商索赔的麻烦。一般说来,开发商应当同意其要求。

    而如果开发商拒绝提供,业主也不必担心,因为法律已经给予了购房者相应的保护。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0条等规定,开发商必须对房屋质量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若开发商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证件不齐,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是开发商而非业主。陈律师建议,如果碰到像李先生这种情况,购房人可选择在收房时,在《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表’”等字样并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副本。

□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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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记者:蔡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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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新报昆明地产顾问:陈平,法学博士生,一级高级律师,现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维超,云南大学法律学士,昆明市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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