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天,广州中院的第一大法庭坐满了旁听人员,包括十几名人大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400多人旁听了法院的判决。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于前一天赶到了广州,并坐在法庭前排的座位上。
下午3点10分,许霆被带入了法庭,其神情自然,没有一丝紧张和不安。
稍后,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郑允展宣读了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中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9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卡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郑允展:“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霆起立听判。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宣判完毕后,郑副庭长询问被告人许霆对判决有无意见,是不是需要上诉。许霆则在庭上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许霆被带离法庭时,显得心情不错,还微笑着向在场的记者和旁听人员挥手致意。被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 庭审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许霆案的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就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向媒体作出了解释。
记者:许霆曾在重审开庭时称他只是“替银行保管财产,没有想占有这笔钱”,许霆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所必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吗?
甘: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由此可见,被告人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
许霆取款前查询过自己银行卡余额,明知自己卡内只有170多元,第一次取款1000元后又查询了余额,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连续、主动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多小时,直至其账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金额、持续的时间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性。许霆恶意占有银行资金达173826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记者: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甘: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记者: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应当视为“盗窃金融机构”吗?
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主流看法主审法官:
两次判决都有依据 记者问广州中院为何第一次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但这次却判处5年徒刑,量刑相差悬殊,甘正培表示都有法律依据。
甘正培说,本案经我院两次判决,都是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级法院如果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必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一次判决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内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充了有关证据,我院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广州中院:判决之前讨论良久
据记者了解,在许霆案判决作出之前,广州中院内部也展开了一场讨论,究竟许霆案应该如何判决?据悉,每位刑庭的法官都被要求就许霆案写一份“判决书”,作为内部探讨和交流的一种形式。而最终的结果则是,没有一种压倒性的意见。有些法官认为应该维持原判决,有些认为应处5年有期徒刑,有些则认为应该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各路媒体对此案予以极大关注
最终,经过广州中院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认定了许霆的犯罪事实,并采纳了相关的证据,将其作为依据,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