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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强迫同居 女子索赔两万五

http://www.shxb.net [2008-4-2 9:27:56] 本报记者 王玉波 实习生 杨玉菊


    女子控告男子强奸,因时间太长,证据不足;而男子则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女子便以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非法同居达一年之久,将男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共计25353.99元。今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据原告小燕介绍,她家在云南安宁。她于2005年9月份来到昆明,在新迎小区一旅社找到一份工作,并认识了看摩的的男子李某。2005年9月19日,李某以帮小燕找工作为名将她骗到李某在新迎小区租住的房子,并骗走她的身份证,将她锁在房内。


    “当晚他就强奸了我,还一直不让我走。”小燕介绍。2005年9月25日上午,李某还对她说,“现在你已经嫁给我了,如果你想逃走,我随时都可以到你家里去报复。”


    “2006年11月23日,我母亲和姨娘找到我,要带我回家,却被李某邀集10多人拦住不让走。我姨娘报警后,当地民警才将我救出来。”


    2006年12月30日,小燕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称李某强奸了她。但由于案发时间太长,报案不及时,造成证据缺失,控告李某强奸证据不足。


    小燕于今年向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她被迫同居致孕引产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失共计25356.99元。


    小燕的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曾鑫钰律师介绍,当时李某逼迫小燕与其同居时,小燕还不满18周岁。从2005年9月19日到2006年11月23日,小燕被当地派出所从李某的住处解救,被告人强迫未成年人与之同居达一年之久。


    而在接受警方的笔录时,李某称自己和小燕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小燕是自愿的。李某称他和小燕关系很好,先后两次去过小燕的老家。


    至于为什么迟迟没有报警,小燕称自己害怕李某报复她的家人。(文中小燕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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