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老人状告次子讨要亡夫遗骨》追踪>>>
儿子自杀 公婆告媳讨遗产
在昨日庭审现场,两位老人坐在了原告席上,儿媳喻某有事而不能到庭。在庭审中,杨大妈含着泪水说:“我今年66岁,我们老两个都是昆明理工大学的退休教师,老伴今年也已75岁。我们的小儿子与喻某结婚后,于两年前因一次夫妻间的争吵而自杀,但儿子死后的遗产分割,包括其住房和夫妻俩向我们借的债至今没有定论,无奈之下才将儿媳告上法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陈述了陈大爷老两口的诉讼请求:由两位父母继承由小儿子留下的遗产,主要是小儿子生前与喻某一起购买的学府路上1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家具及家用电器;判令儿媳喻某偿还与小儿子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35000元;由喻某承担诉讼费用。并且提出要调查工行账户的余额。
对老两口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学府路的那套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告方应该举证什么是合法的遗产,证明其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庭向法官提供了三份证据,户口簿证明了两位老人具有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死亡报告单和婚姻登记表,证明小儿子陈某于2006年10月27号晚自杀死亡,并且喻某对陈某的死亡有过错;房屋产权档案与协议书,证明位于学府路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是喻某与陈某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陈某所占份额为遗产,应该由原告两位老人继承。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向原告借款,至今未偿还的证明。
随后,被告方代理律师请了喻某的父亲出庭作证喻某向其父亲借了4万元钱。针对喻某的父亲所说的借款,原告的代理律师无异议,但认为不能抵消夫妻在婚姻关系间向两位老人所借的债务。
庭审中,法官提出如何确定遗产范围?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欠原告的债款后,剩下的部分再确定遗产价值。夫妻共同债务为35000元。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并且指出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一半的产权是属于喻某,另一半才是属于陈某的遗产,也就是该房价的二分之一是由法定继承人(父母和喻某)三人来分配。对于其他的物品,请原告方举证,如果确实属于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就可以分配。针对房屋的价值,双方都当庭合议选定评估方。
鉴于遗产的价值尚未确定,法院将择日宣判。( 实习记者 顾颖)
讨要骨灰 一审诉讼被驳回
备受关注的八旬老妪孔淑华起诉亲生子孔泽云讨要亡夫骨灰一案,近日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孔淑华的诉讼请求。对此表示满意的孔泽云已于昨日离开昆明,准备前往亡父骨灰安葬地宾川祭祀。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孔淑华始终坚持虽然在晚年经历了一场离婚风波,但自己与亡夫孔广华始终是合法夫妻关系。孔广华于2007年6月10日因病去世并火化后,被告孔泽云未经家人同意私自将寄存在昆明市殡仪馆的孔广华骨灰取走,并安葬在大理州宾川市家族墓地。孔淑华认为孔泽云擅自处理孔广华的骨灰侵犯了家属的祭奠权,并以此为由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孔广华骨灰。
面对来自亲生母亲的控诉,孔泽云辩称父亲孔广华在生病后和母亲孔淑华的感情就已经产生裂痕,此后一直与自己共同居住。在此期间,孔广华曾两次起诉与孔淑华离婚并要求改回原名。孔广华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手写材料《郑重声明》中载明:“从今后我的一切生前身后事务均委托交由小儿子孔泽云全权负责和办理,其他人(包括孔淑华)一律不得干涉。”因此孔泽云认为自己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在大理宾川家族墓地只是按照父亲的遗愿行事,所作所为完全合法。
通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对于骨灰的处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共秩序和丧葬风俗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按照死者的意愿办理,体现对死者生前尊严的尊重。法院通过各方调查取证,确信《郑重声明》中反映的是孔广华的真实意思。虽然原告方辩称《郑重声明》中的笔迹不属于孔广华,但又不提请司法鉴定,且无其他证据反驳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原告的观点不予采信。被告孔泽云作为孔广华后事的主要操办人,按照其父遗愿处置骨灰并未侵害原告行使其自愿对亡夫悼念、祭扫的权利,办理丧葬事宜也未违反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故此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孔广华骨灰的请求。
眼看清明到来却无法祭奠亲人骨灰,此前一直陪同母亲出席庭审的孔淑华大儿子孔泽林听闻一审败诉的结果后,并没有发表任何看法。至于是否选择上诉,孔泽林在电话中表示会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与代理律师商量再作决定。(本报记者 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