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车进行豪华装修要受处罚http://www.shxb.net [2008-4-8 8:30:40] 本报记者 杨蓉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对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规定中,其中轿车和越野车的配备标准价格都要控制在45万元以内,而且也不得超编制购买、配备和使用,确因工作需要超编制配备的车辆,州、市、县(市、区)须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单位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按照规定,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超标准购买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的,弄虚作假、肢解车价、购置二手车,或以接待用车为由购置超标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或非政策性亏损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等行为,都将视情节轻重受到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确保机构落实和人员到位,并为其充分发挥职能提供必要支持。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公务用车的购买、调拨、报废严格审核把关,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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