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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撞残男童 保险公司赔了11万

http://www.shxb.net [2008-4-9 8:57:36] 本报记者 王玉波 邓建华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9岁的小文失去了右腿,肇事司机系酒后驾车。司机杨某及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均被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审被判免责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11万的赔偿责任。


9岁娃成五级伤残
一审司机赔23万


    小文一家是贵州人,父母在云南呈贡县打工。2007年1月14日14时许,呈贡县龙城镇古城社区的杨某在呈贡县广场自家门口倒车时,将路过的小文撞成重伤。经呈贡县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醉酒驾车承担全部责任。小文被送到昆明延安医院治疗了110天后出院,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五级伤残,并造成右腿截肢。


    小文的父母于2007年6月8日将肇事司机杨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呈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八项费用共计26824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呈贡县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被告杨某赔偿原告23191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包含了小文50周岁以前更换假肢产生的费用,50周岁以后需要更换假肢产生的费用由杨某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保险公司
有赔偿责任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小文的父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太少,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小文更换假肢的费用只算到50岁,请求按照一审原告提出的按74岁计算;并请求法院酌情增加营养费。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杨某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的义务,原审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抗其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近日,昆明市中院作出判决,撤消呈贡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上诉人小文11万,被上诉人杨某赔偿小文137373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辩护律师:
二审更符法律精神


    作为小文的代理人,孙继能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孙继能律师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法律效力也只是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该合同涉及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签字确认表示愿意接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否则该合同对第三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第三者的损失后,可以依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该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追偿,可以通过这样的一个法律程序来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文中小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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