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欠管理费 业委会成第二被告http://www.shxb.net [2008-4-9 8:58:58] 实习记者 顾颖
“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对于原物业公司因开发商拖欠停车管理费,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管理费补偿款和违约金的举动,“银三角”商业街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梁先生感到很不解。昨日,五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物业管理纠纷案。 2005年8月3日,南屏街天地旗舰街的开发商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昆明福林创世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由创世物业对南屏街旗舰街A、B、C幢及公共部分实行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本物业的停车场由原告(创世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006年6月15日,该房产公司提出自行管理商业街A区域的停车场,便与物业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为弥补物业公司物管费收入不足,由房产公司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6千元。昨日创世物业公司称,签订补充协议后,房产公司就没有向其支付过每月6千元的费用,直到2007年的10月30日,“房产公司欠了我们16.5个月共计99000元的物业管理补偿费。”昨日,物业公司将房产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99000元补偿费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万元,并将“银三角”业主委员会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连带赔偿以上两项费用。而作为第一被告的房产公司却没有到场。 庭上,创世物业公司表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不缴纳相关费用时有督促的义务,被告并未履行该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2万元违约金,创世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他们应该赔偿我们76万才对!” 庭审中,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梁先生说,自己也在房产公司工作,签订合同之后,物业公司的服务让人很不满意,“他们没有为我们种过一棵草,连化粪池里漫出来的粪水都是我们自己处理的!”于是业主们于2007年10月18日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同时成立了稳健物业管理公司,由梁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和新物管公司的负责人,入驻商业街自行管理。“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创世物业公司的后期管理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新物管企业就终止了,但他们到2008年还在向部分商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场及其他的相关交接手续他们也不办理,况且是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要我们业主委员会连带赔偿违约金和补偿款,真是莫名其妙!”梁先生说。 鉴于该案双方存在争议,法庭会在合议之后作出判决。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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