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突发事件考验领导基本素质
http://www.shxb.net [2008-4-10 10:18:15] 程美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共突发事件呈不断增长趋势,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有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42亿元;2004年全国因为各类事故死亡13.67万人,伤残70多万人,一年就有近百万的家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不幸;2004年全国道路事故的损失全年约2500亿元。面对如此多的突发事件和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政府相关部门应如何科学防范和应对呢?至少需要注意以下着力点: 要重视总结经验教训。本人近来在进行这方面的课题调研时发现,有的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研究人员,没有专门的资料室,没有及时整理保存事发后的资料。一些领导干部讲起线索来头头是道,但一问具体的细节却不清楚,想查阅资料,当然无人整理,或者只有上报的材料(大打折扣报喜不报忧式的)。 要建立严密的预防制度。好几家国有煤矿的负责人称自2000年以来矿难发生率在减少。问其中原因,他们说主要是近几年上级要求得严。比如,对所有矿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的演练,现在经常搞,这是过去所没有的。有一个矿在2006年被突发的洪水包围,井下200多工人全部被安全抢救上来,其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早已对于此事预先进行过演练。 新闻媒体及时客观的报道,是领导部门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后,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连上级机关都无从知晓。像“渤海2号”石油沉船事件,如果不是有记者的穷追不舍而挖出了工作管理中的诸多弊病,那么这个重大事故很有可能变成一次工人不怕艰险、奋勇救船的壮举;如果不是中央媒体的悉心采访、及时报道,那么南丹矿难的真相就可能永远也不会被上级机关所知晓,死难的八十多工人只能含冤而去了。可以说,新闻媒体是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调查、结果处理起重要监督作用的社会力量。而且由于突发事件一般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利益的关联性,公众具有法律上的知情权,如果刻意地加以隐瞒,既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又伤害了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还不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这些事件。 要建立更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在这方面走得很快,措施也很得力。但是,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具体法律条文自然也要与时俱进。更要紧的问题是,我们目前所建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宏观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有人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处理群体性事件缺乏明文规定,使处置工作无法可依。这就增加了一线人员在处置问题时的畏难情绪,不敢作为。这类问题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再比如: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有些集体的罢工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现实中公安机关要听之任之或采取限制行动都很困难。这些问题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必须要把提高领导者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管理学家西蒙指出突发事件的实质,是非程序化的决策问题。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绝不能拘泥于陈规陋习似的程序,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情况如何,可以从根本上看出一个领导者的基本素质,因为仓促之间形成的处理决策往往是一个人先天和后天素养的条件反射。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决策中,随机性和机动权变往往不可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决策中,可以为所欲为、任意行事。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只不过这些原则和程序不能按照正常情境下的方式来进行,它的要求是非常规性、紧急性、果断性,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决策者们的本能似的反应能力。当然这种本能不完全是先天的素质,更多的是后天的训练积累的结果,在突发事件爆发时,这种先天的本能和后天的训练积累便以条件反射的形式激烈、迅速地表现出来,而表现出来的应对措施的当否就能鲜明地反映出决策者们的基本素质。(原载《瞭望新闻周刊》,作者为北京大学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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