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不慎购房者为多出面积埋单
http://www.shxb.net [2008-4-17 11:38:18] 本报记者 蔡丹丹


李先生所购房屋交房时,实测面积比预售面积多出了7个平方,开发商要求其补交超出预售部分4%的面积的房款,而李先生只愿意交3%。多出的这7平方米到底用什么标准来补交房款?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
业主: 相关规定只应交3%
2006年12月,明市五华区的李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2007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了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令李先生感到意外的是,交房通知书后面的附表中写着,房屋的实测面积为132平方米,比预售面积多出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00元计算,面积误差超过预售面积4%的部分(即5平方米)需要补交3万元,其余多出部分不用补款。
李先生认为,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出现误差是开发商的责任,原先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是125平米,现在凭空多出7平方米。他表示,开发商要求他按照预售面积125平方米的4%标准(5平方米)交付多出的面积款太苛刻。同时,李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他认为应当按照该办法第20条的规定,按照3%的标准(3.75平方米)交付多出面积的房款,每平方米6000元的话应补交1.75万元。双方在补交房款的问题上争执不下。
开发商: 合同规定按4%收取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开发商。开发商出示了当时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一、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多退少补;二、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4%以上的,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仍愿意履行合同,则必须就4%的部分付足房款,而对超出4%的部分,开发商不再向购房者收取房款。
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十分清楚。李先生在与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面积误差的约定为4%以内应该支付房款,李先生在签署这份合同时,也没有对此表示异议,可以表明合同上的约定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有些条款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可以自己约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关于3%的标准只是一个示范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可以灵活变通。
究竟是按照3%的标准交付多出面积的房款,还是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以4%为准?
律师: 应依约执行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陈平律师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4%为准补交部分面积差价。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发生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中已载明的,以合同为准;在未做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办理,即:(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签订合同须谨慎。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属于示范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如果已在合同上签字,则视为同意全部合同内容,只要这些合同条款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相抵触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律师在线
曾女士:合同无效返还的房款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
律师答疑: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也无效,此时返还的房款利息不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办理。司法实践中,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房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或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孙女士:我贷款买房,但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的律师让我交律师费,请问我交贷款银行的律师费合理吗?
律师答疑:办理购房贷款需向银行缴纳律师费,银行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将银行的这一规定列为银行业六大“霸王条款”之一。2004年1月24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银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联合发出公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的律师,由银行付费。自此,这种不公平的做法在北京画上了句号。
然而,目前昆明市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何先生:我们四个人想买一套房子,但开发商不同意,说合同没有空白处,没地方写,最多只能写两个人的名字,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购房者可以自主处理自己的权利。你们四个人共同买房,可以要求开发商为你们特制一份合同,写上所有共有人的名字。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而你们又确实想买这套房子,你们可以选择在合同上只写两个人的名字之后,就该房屋的四人共有产权办理公证,将来在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再去房管局办理共有登记手续。
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到底定多少为合适?
万先生:在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比例都是总房款的1%,这种约定对开发商还是对个人有利?
律师答疑:违约金的比例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对开发商而言自然是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越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越高对其更有利;对购房者而言则相反。不管是1%还是2%,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相同是比较公平的做法。
律师简介
昆明地产《维权》栏目欢迎大家咨询,不管您是权益受到侵害,还是在房产消费过程中碰到法律盲点,都可以向我们寻求帮助。您可以打电话、写信或发E-mail告诉我们,我们将竭力为大家解决。
维权热线:3115617 专栏记者:蔡丹丹 通信地址: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楼生活新报《昆明地产》收 E-mail:fayao1123@163.com 生活新报昆明地产顾问:陈平,法学博士生,一级高级律师,现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维超,云南大学法律学士,昆明市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相关链接
暂时没有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