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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欠条索债务 法官慧眼识猫腻

http://www.shxb.net [2008-4-18 9:24:45] 区倚 赵光兰 首席记者 温星


    昨日上午,会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原告王某私自改动欠条落款时间,被告蒋某对此并不认可,法院经司法鉴定,一审判决否定了被改动过的欠条,而只判令蒋某支付王某其中一份欠条中所能认定的欠款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被告均系浙江省仙居县老乡,同在会泽县县城经商。2006年5月3日,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落款时间为借款当日的借条。因蒋某经营中出现问题暂时无力偿还,双方于2007年1月11日就该笔债务约定了利息,并重新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3日的欠条。今年2月初,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刘某书写的两份分别为“20006年5月3日”及“2006.5.13”的欠条,索要欠款,蒋某对落款时间为“2006.5.13”的欠条持有异议拒付,双方闹上法庭。庭审中,蒋某否认了2006年5月13日的借款事实,陈述了2007年1月11日双方重新书写欠条并约定利息的事实。
   
    法官审查发现,载明落款时间为“2006.5.13”的欠条中的“1”有添加痕迹,而原告一直否认添加事实。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争论欠条中的“1”系添加形成。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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