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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打赢官司 律师反成被告

http://www.shxb.net [2008-4-23 9:41:13] 实习记者 顾颖


    两代人历经4年先后聘请三位律师,终将祖居老屋要回。但因为第三位律师索要“增加的律师费”,又惹出一场合同代理纠纷案,98岁的杨桂英老人认为该律师收钱没做事,将其告上了法庭。昨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纠纷案,老人委托其儿子和侄子到场。
    
    据老人的侄子李先生介绍,他们家的房子是祖传的世居,其继父在1952年被错划为贪污分子,同年其继父的原工作单位消防大队将其祖居位于东庄后村的房子用于抵偿“贪污赃款”。1959年消防队将房屋交给了市房产管理局。到了1983年其继父得到了平反,而房屋却一直没有被还回来。2004年5月,杨桂英老人将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了第一位代理律师,在法院立了案,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05年10月11日,老人的家属得知市房管局和市信访局出台了房屋退赔方案,便请了第二位律师王某,王某在其代理的职责内确定了该房屋属于补偿范围。于是老人又请了第三位律师袁某来落实赔偿问题。老人的房产纠纷于2007年8月6日解决了,政府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对其139平米的房屋作了补偿,总价为41.7万。
    
    但原告认为袁某没有履行做律师的义务,收了代理费后,并没有尽力为其房屋确定补偿金额,连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议都没有参与,补偿结果文件也是原告自己去取的。2008年3月16日,老人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经支付的18000元代理费(扣除交通费、咨询费),并承担违规和违约的责任。
    
    庭上,李先生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对律师代理的权限认为是“一揽子”委托,他们支付的18000元代理费用是“包干”,交通费、取证费等包含在代理费中。被告袁某认为合同中的律师权限只是非诉讼调解和一审诉讼,并不是“一揽子”委托,代理费不是“包干”费,办案的交通费等要另算。并且袁某同时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补交5.9万元的代理费,因为他在市房管局和房地产开发商处了解过,发现当初原告方所说的房屋标的价37万元和房管局、开发商标的价75.6万元出入很大,于是拟定《补充协议》按照房屋标的价75.6万元来代理,折合计算后就应得到代理费用77000元,鉴于已经拿到了18000元,对方应该再付给他5.9万元。
    
    法院当庭接受了袁某提出的反诉请求,并要求双方在15天内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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