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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被扣 企业告省工商局

http://www.shxb.net [2008-4-24 8:47:23] 首席记者 温星 实习生 张卉/文 何志强/图


    4月26日是第八个“知识产权日”,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三审合一”的全新思路,该院知识产权庭对一起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据悉,“三审合一”即指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关系,均一并归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昨日宣判的这起典型案件,是昆明法院采取这套全新模式审结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法院驳回了种子公司的诉讼(左为种子公司代理人,右为云南省工商局代理人)


“假种子”
引发跨省诉讼

   
    2006年12月20日,辽宁海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公司)向云南省工商局举报称,在云南市场上,特别是楚雄州范围内大量销售的“屯玉7号”玉米种子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经鉴定,“屯玉7号”与该公司生产的“海禾1号”玉米种子系同一品种,而该公司的“海禾1号”早已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海禾公司称,公司从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转让过‘海禾1号’的品种使用权,于是请求云南省工商局依法调查处理。
    
    当年12月29日,省工商局经调查,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对楚雄种子公司作出处罚,扣留了楚雄种子公司经营的934公斤“屯玉7号”玉米种子。随后,省工商局两次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进行检测,而两次的检测结果却截然相反,第一次的结论为:“屯玉7号”与“海禾1号”之间未检测出差异,属于同一品种。而第二次的检测结果为:“屯玉7号”与标准样品“海禾1号”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不属同一品种。
 
    随后,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玉公司)不服对其产品的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昨日,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屯玉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云南省工商局下发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的诉讼请求。

检测印证
种子涉嫌假冒

    
    据了解,严格而言,状告工商部门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但该案涉及到一项全新的知识产权领域,根据昆明中院“三审合一”的全新思路,由该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昨日,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曹军,详细地分析了本案中相关的法律和判案依据。
    
    曹军分析,《种子法》规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是假种子。海禾公司向被告省工商局举报称,“屯玉7号”与其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海禾1号”玉米种子系同一品种。省工商局调查后认为,楚雄种子公司销售由屯玉公司生产的“屯玉7号”涉嫌销售假种子。尽管“屯玉7号”与“海禾1号”送检样品和标准样品的两次检测结果存在矛盾,但“屯玉7号”与其标准样品的检测结果不属于同一品种,由此印证了屯玉公司生产而由楚雄种子公司销售的“屯玉7号”存在涉嫌假冒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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