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被扣 企业告省工商局http://www.shxb.net [2008-4-24 8:47:23] 首席记者 温星 实习生 张卉/文 何志强/图
□ 相关新闻 昨日,昆明中院向社会公布了一年以来,审结的几起知识产权案: 不配合保全证据 直接判决败诉 2005年6,原告胡德银获得名为 “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该专利公布后,被多家单位擅自使用。2007年5月,胡德银上诉至昆明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原告起诉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生产产品的方法、产品实物以及生产经营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释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后,其仍以书面方式拒绝配合本院的证据保全工作。法院依法推定其构成侵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被告直接拒绝法院正常地执行公务活动,非常不明智。目前,有不少当事人拒绝配合法院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工作,但最终还是要承担违法的苦果。本案是法院以拒绝履行《知识产权案件风险告知书》规定的义务直接判决被告败诉的第一案。 专利意识不足 不履行转让协议 2004年9月20日,原告南涧茶厂与被告林丽君签订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林丽君将其设计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沱茶包装纸外观设计专利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6000元。同年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林丽君颁发了专利证书,但被告不履行转让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经过调解,原告同意再补偿林丽君26000元并同意林丽君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可以销售使用该专利包装纸的茶叶。 法官点评:茶叶产业是云南经济文化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云南的茶叶产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集中反映:一是专利意识不足,二是商标意识不足,三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意识不足,四是原产地标志意识不足。 网站转照片 侵犯著作权 原告周国能系专业摄影师,他拍摄了一幅反映滇池风光的作品,入选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所编的《诗画彩云南》一书,题名为“彩云南现”。后原告发现网址为kunming.yiyou.com的网站上登载了与其作品“彩云南现”相同的摄影作品,改名为“滇池概况”。而该网站页面开头注明“易游昆明”,页面底部注明“易游网版权所有”。原告认为该网站系被告易游网络公司经营,该网站擅自登载自己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一、被告云南易游网络信息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址为kunming.yiyou.com的网站上向原告周国能赔礼道歉;二、被告云南易游网络信息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国能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及原告周国能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法官点评:被告认为其网站登载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从被告使用该摄影作品的作用来看确实是为了生动介绍、说明旅游景区的情况,但是从整个页面登载的内容看,被告附加了关于介绍自己企业、酒店介绍、票务介绍及报名参团等商业性的链接内容,在此使用涉案作品显然是服务于被告的商业目的,是被告推广其商业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不能完全满足著作权法中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歌曲著作权 判赔22万 2004年,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歌词、歌曲、作者以及演唱者处取得了《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六首歌曲的著作权,并结合其他歌曲制作了两张同名CD唱片。2005年1月12日,被告科泰公司与华录忆动公司签订《云南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华录忆动公司以科泰公司的名义在云南联通、云南移动、云南电信开展短信、彩铃下载业务,该业务中提供了以上六首歌曲。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六首歌曲;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2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中,原告鸟人公司提交的两张CD及其他证据可证明其系《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六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他人如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录音制品,须经鸟人公司的许可。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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