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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诈骗牵单位 高院合议择日判

http://www.shxb.net [2008-4-29 9:22:41] 本报记者 唐文静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德宏州两名交警以私卖没收车辆为幌子诈骗286余万元一案,一审中,两人所在单位德宏交警支队和潞西交警大队被判赔偿286万余元。案件经过省高院的审理,目前正在紧张合议中。据了解,这是我省近年来通过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案。

    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间,打着“便宜处理罚没车辆”的幌子,德宏州交警支队警员张艾虎、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队财务工作人员石华山等人,向受害人杨永明等人收取了购买车辆的预付款共300多万元,并以德宏州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队二中队的名义开具了收据。然而,杨永明等10余名买车人始终都没有拿到自己购买的车辆,他们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该情况。经过警方调查,竟是一个社会闲杂人员侯卫民,伙同张艾虎、石华山以处理罚没车辆为幌子设下的一个骗局。2005年,侯卫民、张艾虎、石华山等3人被抓捕归案。随后,侯卫民以诈骗罪被德宏州中级法院判刑10年,张艾虎和石华山也分别被控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张艾虎被判有期徒刑7年,石华山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2005年4月,杨永明等人向德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德宏州交警支队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3464378.67元。同年8月,云南省高院指定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7年11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张艾虎、石华山两人所在单位,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交警大队赔偿10名买车人286万余元。2008年4月23日,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交警大队不服大理中院判决上诉。

    4月23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的代理律师围绕张、石两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还是利用职务诈骗等问题展开辩论。目前,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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