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今日详细解读
劳动者可拿着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60天延长至一年,“一裁终局”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这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将在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实行。昨日,成都市劳动部门专家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亮点。
案件受诉范围扩大
解读: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立法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
关联条款: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另一方面,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如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关联条款: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规定了与劳动者生存所需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实践当中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本条规定有力缓解了此种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关联条款:下列劳动争议,除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本条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作了重大突破,规定上述两种特殊情况下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关联条款: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这一条款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立法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从另一方面也起到减少执法成本的作用,是立法引导作用的重要表现。
仲裁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优先
关联条款: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读: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地增加劳动者的成本(路费、餐饮、住宿等), 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延长
解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
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解读: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30日。而《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记者 郑刚 龚雪燕 摄影 李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