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管理办法》即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档案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办法还规定,档案馆应按照相关规定开放、公布档案,严格禁止涉密信息在公共网络储存、处理、传输。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