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尔跨国网恋”引发名誉权诉讼
一名六旬瑞士老人丹尼尔深陷网恋,不远万里,专程飞到云南寻找网络恋人。本报就此进行报道后,引发一起名誉权官司,被与网恋无关的另一名女子告上法庭。昨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判本报一审败诉。本报代理人表示,本报相关报道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不构成任何侵权,将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跨国网恋
本报登照片寻人
2007年8月,通过网聊,60岁的瑞士人丹尼尔认识了一名云南女子。该女子自称“张丹”,40余岁,住在丽江。丹尼尔称,经过一段时间的网上交往,他们相爱了,并确定了“网络情人”的关系,在大约5个月的时间里,他们不断表达着自己内心对对方的仰慕与忠诚。
但今年1月10日后,张丹在网上“蒸发”了。2月4日,心急如焚的丹尼尔飞到云南丽江寻找自己的“网络情人”。然而,他踏遍了古城的每一个角落,依然找不到张丹的任何踪迹。“我只想看看她,只想知道她过得快不快乐、健康不健康……”丹尼尔沮丧而又忧伤地说。
今年2月下旬,在得知这一感人的跨国恋情的线索后,本报特派记者赶往丽江,找到了即将伤心离去的丹尼尔。他接受采访时讲述了和失踪恋人之间的种种故事。2月29日,本报就此推出了该报道。
引发纠纷
我不是那个女子
报道次日,一名女子打进本报新闻热线3110110,称其就是报道中所写到的张丹。但是,她不想与丹尼尔见面。本报随后进行追踪报道时,配发了由丹尼尔所提供的“张丹”的照片。
3月1日,另一年轻女子向本报热线提出质疑,称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遭受到了侵害。
该女子自称张庆琳,她不是报道中的那名网恋女子,但报纸上所刊登的却是她的照片。本报非常重视这一情况,派出记者与此人沟通,并做了带更正性质的后续追踪报道。报道中,客观记录了张庆琳所称其“比窦娥还冤”的情况,将其不是“张丹”而所登照片是她的这一事实进行了澄清。但张庆琳认为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遭到了侵害,并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7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
审理焦点
名誉权是否遭侵害
昨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理人当庭撤销了关于肖像权的起诉,称:被告未经本人同意,在报道中刊登原告的照片,该行为向包括原告亲友在内的社会公众散布了一个虚假的故事,即原告背着家人与一名六旬外籍男子热恋,并可能玩弄了对方的感情。原告的人格尊严由此遭到损害,其家庭和婚姻也受到一定影响。
“我方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侵权。”本报代理人陈平律师针对起诉提出反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然而,在本案中,《生活新报》出于为帮助瑞士公民丹尼尔寻找网上恋人“张丹”的良好意愿,才在报纸上刊登了由丹尼尔提供的、具有寻人启事性质的“当事人照片”。虽然事后证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该照片并非丹尼尔所要寻找的“张丹”本人。但是,作为报社事前对这一情况是不可能知道的,也不具有进行核实的法定义务及可能性。更何况,在随后的追踪报道中,关于所登照片究竟是谁的真相已经进行了澄清。
等待认定
本报将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口头宣判,认为原告所称的名誉权侵害构成,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7000元,并在报纸上进行道歉。该院所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这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报代理人认为,该判决不能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与具体案情不符。
代理人分析:报社使用涉案照片帮助寻人的行为,客观上属于“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的情况,属于“肖像权合理使用”,完全不符合构成侵权的法定要件。“必须通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来实施,才可能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报社使用涉案照片,已在版面图片上注明‘这就是丹尼尔提供的张丹的照片’。且原告名叫‘张庆琳’并不叫‘张丹’,报道并不特指原告。因此,即使原告认为其名誉遭到了一定的损害,这一结果也与报道无关。”
“如果正常的新闻报道都会构成侵权,那么,新闻媒体就很难生存下去了。”本报代理人表示:将提出上诉,等待二审法院作出最终的客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