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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太恶搞 个人隐私很受伤

http://www.shxb.net [2008-5-16 10:49:20] 本报记者 于向春/文 谢瑾/图




QQ群里的网络通缉令满天飞


    “我已经把通缉令发到5个QQ用户群里了,腾讯公司还没有赠送我20Q币,我怀疑被这些人忽悠了……”昨日,昆明市民黄先生说,他在QQ上收到一则署名为腾讯公司市场部的网络通缉令,通缉盗取20亿Q币的山西籍网友赵娜。通缉令上明确表示,只要网友相互发送就能得到相应的Q币奖励,但是,黄先生按照要求转发后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礼物”,黄先生怀疑是有人恶搞。


“网络通缉令”
打着腾讯公司名义

    
    黄先生收到的通缉令全文是:“通缉令:赵娜,17岁,女,山西籍,QQ号:51048****,利用PNP技术破解腾讯公司服务器,盗20亿Q币,现被腾讯公司搜查。只要您把这条消息,发送到2个群,就可以得1个星星!发送到2个群以上可以得2个星星,不信离线再上线就看得到。把本消息发到5个群内,腾讯公司将自动把20Q币放入你的个人账户内!”落款为“腾讯公司市场部宣”,下面还有该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0755-83765566”。黄先生说,他一直很喜欢玩QQ游戏,通缉令中将20Q币作为回报,是促使他转发通缉令的动力。而对于这则通缉令的真实性,他说:“很多网友都在发,我也跟着发了,至于是否真实我没有考虑过。”
    
    黄先生说,到目前为止他根本就没收到Q币,他按照通缉令上面的客户服务热线拨打过去,发现确实是腾讯公司总部的电话,但是,对方告诉他这则消息并不是腾讯发布的,赠送Q币就更不可能了。黄先生说,他的很多朋友都被这则通缉令给忽悠了。
    
    随后,记者在网站上进行了搜索,发现在很多论坛内,都有这条通缉令的身影。而与这则通缉令类似的版本还有很多,例如“通缉令:邹丽(化名),22岁,女,山东威海市,电话:135××××××××,利用PNP破解,盗QQ公司2万Q币,现被腾讯搜查……”而在一些网站一年前发布的通缉令当中,还发现了和黄先生提供给记者的几乎一模一样的通缉令,只是“赵娜”偷盗的Q币变成了2万,其余的信息完全一样。


滕讯公司
没有发布通缉令

    
    记者与腾讯公司总部取得联系,总部查号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0755-83765566这个号码确实是腾讯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而公司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腾讯公司从来没有发布过这样的通缉令,可能是网友假冒腾讯公司发布的。工作人员表示,网络技术上的问题,可以询问腾讯公司设在北京的网络部。
    
    随后,记者联系上腾讯公司北京网络部,一名工作人员说,腾讯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绝对没有发布这样的通缉令,腾讯公司发布任何消息都是通过自身的官方网站发布,绝对不会通过任何论坛或QQ群发布。


被通缉者
拒绝被加为好友

    
    记者按照通缉令上所留的QQ号进行查找,发现QQ号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一直在线,基本信息资料显示其所在的城市为山西运城市。记者通过多个QQ号与之联系,想加其为好友,但反馈回来的信息都是“对方拒绝被加为好友”。
    
    随后,记者拨通另外一名被通缉的网友邹丽的手机号码,一名女子接听了电话说,近段时间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打电话的人都是好奇地问这问那。“好长时间后我才知道自己在QQ群上被人‘通缉’。”邹丽说,“通缉令”中的姓名、年龄、手机号码的确都是真实的,但是,她否认自己盗过QQ公司的2万Q币,也不知道是谁发布通缉令通缉她的。


记者调查
网络通缉令满天飞

    
    记者通过上网搜索发现,在网上流传的“网络通缉令”很多。较早的有“虐猫事件”,之后有“铜须事件”、“魔杰1号网络通缉令”等等,层出不穷。
    
    尽管部分“网络通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恶扬善的作用,但一些网上通缉事件的消极影响也暴露无遗。例如,2006年,天涯网友“牙疼妹妹”发出的“网络通缉”中,湖南人章某的手机号码和家庭住址被公布在网络上,甚至连8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也被人公布,大量的骚扰电话,使他不堪忍受。与此类似的还有“全南宁通缉欠债女大学生”事件。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出,“网络通缉”也可能使“网络义举”演变成“网络暴力”。


□ 律师说法

腾讯应制止
恶性信息传播
 
    针对“网络通缉令”,记者咨询了嘉丰法律服务所的律师张宏坤,他说这条信息的制作和发布者已经对被通缉者构成了名誉侵权,因为这位网友“采取鼓励性的扩散方式传递虚假信息,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赵娜真的盗了Q币,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应在QQ上广为传播。”
    
    张律师说,所谓通缉令只有公安部门有权力发布,如果在网络上恣意发布针对个人的“通缉令”,很可能引发网络暴力声讨。同时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很容易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侵害。“网络言行也要承担责任。”按照《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网民进行网上言论的根本准则。
    
    张律师认为,在QQ或MSN一类的即时通讯平台上,每天都会有海量信息实时传递,要求运营公司对每一条信息负责也是不现实的。但如果接到了网友的举报或投诉,就应该立即制止,否则就构成了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赵娜本人而言,可以立即向腾讯公司举报或投诉,要求腾讯公司出面制止这条信息继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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