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后,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是那些刚刚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轰然倒塌,该由谁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此问题,记者采访相关法律人士,他们一一给出了解答。
银行与购房者之间权利义务仍存在
一些市民认为,在地震前和银行以按揭方式买的房子在地震中垮了,按揭人还需要归还银行的剩余按揭款,对这些震后余生的人是不是太残忍?
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的徐博律师说,按照现行法律,地震导致房屋损毁后,房屋按揭贷款仍应当全额、按时向银行缴纳。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购房者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购房,银行已替购房者向售房者付清了房款。所以购房者除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这两份合同属于主从关系,虽然因为地震导致房屋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房屋抵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房屋在地震中毁损、灭失,不影响银行与购房者之间借贷关系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的继续履行。
未实际交付房屋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对于那些尚未实际交付的房屋,在建期间发生了地震而遭到损毁,该如何处理呢?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陈平主任认为,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但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则房屋灭失风险将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该房屋办理了按揭,开发商需将房款返还银行,并将业主已付房款返还给业主。《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所购房屋并未完成交接验房手续,购房者并未拿到房屋钥匙,房屋(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那么,如果房屋毁损灭失,其风险则应当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房屋灭失风险及其损失则应当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对银行贷款买房的人或企业来说,银行仍将享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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