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最近出台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信息查询系统中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对于项目不能完成或者完成情况不理想、管理不规范、项目进展不顺利、不积极与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或者协管部门配合,违反项目合同条款内容、项目信用评价等级低的项目单位,其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股东和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今后向省发改委申请其他项目时,省发改委将不予安排或者不予优先安排。
《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面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项目信用通报制度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并实行,项目验收制度。
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政策性引导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者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投资补助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实施进度计划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分期给予补助支持。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按《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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