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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http://www.shxb.net [2008-5-27 8:38:15] 饮马冰河 进入论坛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23日下发后,四川银行业迅速部署,即将打响一场受灾贷款呆账核销“攻坚战”。记者获悉,中国银行25日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
    
    根据通知要求,对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然而,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无义务承担这部分信贷损失,而这些地区拥有商业房贷险的也很少,保险无从对其进行赔付。关于这个通知,个人认为,虽然政府是为了灾区民众的生活考虑,但是,是否能够以这种方式解决受灾民众的债务问题,仍然值得商榷。其中的很多提法,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银监会是否有这个权限,所发通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有很大的问题。
    
    第一,这次下发的紧急通知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件,是一个指导意见,还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目前国内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多样,既有国有的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未改制未上市;也有国家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众多的股份多元化的境内外上市和未上市公司,如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还有外资控股的广东发展银行,还有纯外资的花旗、汇丰、东亚等,以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中国银监会是一个政府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于个人债务处理问题既无相关职能,也无相关授权,何能要求各银行就债务减免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呢?个人以为,银监会就此问题所发通知有越权僭位之嫌。
    
    第二,关于通知所依据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个人上网查了查,这个规定是国家财政部2005年5月17日发布(财金[2005]50号),而当时下发这个文件有一个背景,就是四大国有银行启动了改制上市程序,为剥离银行不良资产而提出的一个依据。国家财政部是政府部门,有权对其拥有的和控股的公司资产提出要求。所以,根据这个规定,银监会能够提出要求的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来讲,只能是由财政部全资和控股拥有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他的都不能提出要求。就这次通知而言,提出要求的应该是财政部或者是财政部授权银监会,要求对象应该是财政部全资所有或控股的商业银行,即使是控股的商业银行,也应该先行招开董事会。呆账核销就是资产损失,即使是大股东提出,也要多数股东认定才行。对于已经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份制公司,银监会沿用中国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提出减免债务的要求,是不妥的。既无权限,也无权力。
    
    第三,这次银监会下发这样的通知,没有认真考虑到当下的经济社会结构和多元化,也没有考虑法律的多样性。个人认为,面对这样的大灾大难,政府应该提出一个指导意见,或者就是一个指导意见,表明政府的立场,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政府可以提出一个工作时间表,明确指出对灾区个人的债务问题,政府将会作为灾区民众的代表,对自己全资所有的银行,直接提出要求,因为它有这个权力。对控股的银行,召开董事会提出债务核销建议交与董事会讨论。对于参股的银行,同时是提出动议讨论。对于其他银行,可以由政府出面作为受灾人代表,与这些银行进行讨论,提出债务重组的方案。这样做,才是合情、合理合法。既为受灾民众负了责任,也考虑了银行的利益。无论是控股银行,还是非控股的银行,银行的根本利益取决于众多的股东。核销债务就是股东利益受到损失,无论如何,也要各股东同意才行。如果不经股东同意,就私下决定账务核销,无疑于直接侵占股东利益。这样做,怕是违法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也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一切主体都是平等的,这是法制的根本,更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政府机构与众多参与者都是平等的,政府无权限的,政府不能越位。政府有责任的,政府不能失职。在这次特大地震面前,政府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赢得了广大民众的好评。但是,无论任何时候,即使是面对这样的特大自然灾难,依法行使职权,依然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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