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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将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http://www.shxb.net [2008-5-30 8:57:38] 本报记者 杨蓉 进入论坛




成都公布的机动车环保标志   (资料图)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防治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该《条例》将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时间。

    《条例》规定,在昆明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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