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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中的司法人性化是一种心灵拯救

http://www.shxb.net [2008-6-2 10:38:01] 陈一舟 进入论坛

    5月30日上午,北京昌平检察院正式对四川籍青年张光文涉嫌故意伤人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张光文家乡在此次四川地震的重灾区北川,目前他和姐姐仍未能与家中的父母取得联系。张光文表示会立即回乡寻亲及参与家园重建。(6月1日《京华时报》)

    这则新闻在互联网上引起了颇多争议。很多人都在质疑,法律是法律,救灾是救灾,岂能混为一谈?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法律,就要依法处置,岂能因其来自灾区就“网开一面”、免于起诉?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
    
    不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中说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就是要求追究犯罪的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也不论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社会背景,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网开一面。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显然,来自灾区的这名北川籍青年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然而,我们不能忽略了这样一个前提:这不是“徇私枉法”,而是司法人性化的现实体现。法律人性化,是现代法律所提倡的一种更贴近人性、更维护人性尊严的感化手段。在很多实际案例中,从法律的人性化精神出发,对某些特殊对象如未成年人,在量刑上会得到法律的“宽大”,接受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刑罚。
    
    在本案中,该北川籍青年的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悔罪之心强烈,加之又来自地震灾区——出于对上述特殊情况的综合考量,检察院本着司法人性化的精神,通过多次协商促成了双方民事赔偿的和解,依法正式对张光文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在笔者看来,处置是适当的,并无任何不妥。地震灾情,只是司法实施人性化的决定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现代公民社会维护司法公正、取得司法救赎效能最大化的必由路径。我以为,在一些突发性、特殊性的社会背景下,譬如汶川地震这样的特大公共灾难,是导入司法人性化的最佳契机——理性、适度展开的“特例性司法人性化”,具有更大的正面感召力和社会影响力。就事论事,让这名一时冲动暴力伤人致人轻伤的青年,走出看守所,参与到轰轰烈烈的社会性抗震救灾洪流中,如此的亲情感化和灾难教育,是最有效力的心灵拯救。毕竟,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拯救人性,而并非消灭人性。只要能进行心灵与行为的双重救赎,特事特办的“不予起诉”同样彰显着法律公平正义的光辉。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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