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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http://www.shxb.net [2008-6-4 8:49:59] 本报记者 杨蓉 进入论坛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


    昨天,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而细化的规定。单位和市民可以于2008年6月16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邮箱:hmc366413@sina.com;电话:3624892(传真);邮编:650021。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每年不得少于1次;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每个月不得少于1次。

    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组织劳动者到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健康损伤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劳动者有权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要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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