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禁止性骚扰 等你提意见http://www.shxb.net [2008-6-25 8:39:08] 本报记者 毛翠 进入论坛
我省修订妇女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可拨打4145546、4107792反馈意见或建议 除了肢体行为骚扰外,传送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也算性骚扰;除了殴打外,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家庭暴力。昨日从省妇联权益部传出消息:我省将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在新修后的《实施办法》里,首提禁止性骚扰,首次细分家庭暴力,增设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等。 男女平等写入总则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11月30日实施。14年过去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妇联共同成立了修法工作领导小组,除了先后联合民政、医疗、劳动保障、教育等多部门召开15次座谈会外,还专程赴上海、江苏等地考察学习。 新《实施办法》在法规体例上保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共分九章五十条。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九大关注热点上,草案将过去实施办法的二十九条增加了二十一条,明确了执法主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在总则部分,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条文,并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增加了分性别监测统计等内容。同时,还明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有关部门履责不力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 首提禁止性骚扰 禁止性骚扰是新《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新《实施办法》在人身权利部分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修订前的《实施办法》对此只字未提。此外,新《实施办法》还首次明确定义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妇女的行为。新《实施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有关部门在侦查、审判性侵害案件时,要保护受害妇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而对于遭受性侵害导致意外怀孕的未成年少女,学校及医疗机构则应提供必要的救助。与此对应的是,在关于文化教育权益部分,新《实施办法》增设了“对在校女性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的内容,以前上生理课时老师让学生自学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这在修订前的《实施办法》里也未涉及。 明确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最常见类型,尤其在农村。对于家庭暴力,修订前的《实施办法》里仅提出“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虐待女性家庭成员。”新《实施办法》则明确了家庭暴力。草案婚姻家庭权益部分写道:“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的定义也不仅仅限于殴打,新《实施办法》中定义:“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此外,新《实施办法》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在劳动权益部分,对女职工在特殊期受特殊保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旧《实施办法》里仅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扣发、降低其工资。但新的草案明确,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政治权利部分,对妇女参政议政也有侧重。旧实施办法里代表候选人和委员推荐人选中妇女的比例应不低于30%,新《实施办法》将这一比例提到30%以上。 强调财产权益 针对我省部分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权益受侵害较为突出的情况,在财产权益部分,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修订前的《实施办法》仅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山林以及批准使用宅基地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离婚、丧偶后,继续享有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要求建房的,应当同其所在村的其他村民平等对待。新《实施办法》将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条例扩充至四条,增加近千字。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农村妇女、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或者户口迁出后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户籍所有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因父亲死亡、母亲改嫁,户口未随母亲迁出的少年儿童,户籍所在地不得强迫其迁出户口,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各项权益。 7月4日前可提意见 根据《云南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新《实施办法》将于明日起在云南妇女网(http://www.ynwoman.cn)等网站上全文登载公示。如果您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以在今年7月4日以前,拨打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电话(0871) 4145546,或者拨打省妇联权益部电话(0871)4107792 4179310(传真),反馈到省《实施办法》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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