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分公开信息政府可以收费http://www.shxb.net [2008-6-25 9:52:04] 综合 进入论坛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免收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订。各级行政机关(除在京中央预算部门外)应于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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