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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禁停标志停车被罚状告交警

http://www.shxb.net [2008-6-25 10:40:31] 本报记者 顾颖 进入论坛


    “为方便病人,将医院内的停车位让给患者停放”,以此理由,在医院工作的朱先生将车停在了离“P”停车标志50米远的地方,执法交警当场对他违法停车开出200元的罚款处理。这令朱先生不服,于是将交警三大队告上了法庭。昨日,经法院当庭审理后,最后宣判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43岁的原告朱先生是昆华医院职工,2008年2月14日,朱先生将车停在医院西侧河边复兴村14号门前路段。11时许,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在朱先生车的挡风玻璃处贴了一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简称《违法处理通知书》)。朱先生认为交警的处置违反了法律规定。朱先生不服,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违法处理通知书》,赔偿因处理“罚款和诉讼”引起的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失费50元。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争论。朱先生认为交警要处罚,就必须满足违法停车和妨碍车辆通行这两个条件。但是被告所拍摄的停车照片,不能证明其违法停车和妨碍交通。朱先生说道:“道路上设有停车标志,却没有禁停标志,说明是可以停车的。”并且交警收集证据应该在罚款之前收集而不是事后收集,取证程序是不合法的。

    交警方阐述:值勤民警在复兴村发现一辆威弛轿车违法停放,经查车主没有在现场。依法对车辆的违法停放事实拍照取证,并出具了《违法处理通知书》。因此对他处罚的程序是合法的。

    法院最后判定交通警察有权对区域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原告没有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处,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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